解析:
若在刑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不愿意接受律师的会见服务,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三十九条规定,他们是有权利对此予以拒绝的,但是必须要以书面形式清楚表达个人想法。在此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依然坚决反对律师会见,且没有做出合理改变的趋势,看守所应尊重其决定,不会强行安排会面。
然而,如果律师葆有足够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正面临威胁或者被迫做出这样的选择,他们有权向司法机构进行报告,以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