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走火拐卖儿童罪”,其定义通常是指怀着向外销售收利的意图,进行对儿童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转移以及运送等系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四十条之明确规定,若此类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可被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须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而情节轻微者,则可能面临较轻的法律制裁,具体的刑罚程度将取决于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实施手段、所造成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最终由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