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框架内,辩护律师所享有的“会见权”,是其享有无阻碍地与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流互动的权利,从而使他们能够深入地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并在此基础上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
同时,辩护律师还有权获取及核实相关证据资料,以便更好地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权、辩护权等基本权益,对于实现司法正义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