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行的案例分析之中,所谓“挪车”通常指代的是处于醉酒状态或沾染毒品危害性较大而不宜进行驾驶操作时的车辆移动动作,即便并未切实行驶至公共道路之上亦可能触犯刑法相关条款规定,构成犯罪事实之举。在此类案件中,行为人存否存在驾驶行为的意念及行动是评判其是否涉嫌犯法的关键考量因素,同时,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也是判断的重要依据。在具体的司法裁定过程中,警方将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的移动距离、所处环境以及行为人当时的身体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以期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定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