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诈骗犯罪活动中,逃匿往往特指行为人在签订以及履行合同的环节之中,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对方财物之后,为了规避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偿还债务的义务,有意隐藏自身行踪并保持低调,致使受害者难以追回损失。这种严重的行为无疑加剧了受害者的困境,同时也鲜明地揭示出行为人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