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文规定,诉讼时效期限定为三年,自受害方明确接收到其权利受侵害及责任人的那一日开始进行计算。若借款已过三载,而借款人却拥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而未予归还时,债权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以期获得对其民事权益的切实保障。
然而,若超过这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将可能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欠款的法定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人民法院应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时效期限。因此,债权人务必在时效期限内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