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拘役只是作为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强制手段,其本身是无法直接决定最终应受何种刑法的惩罚。对于刑期的裁定,主要根据被告在拘役期间的行为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判断和监管。
依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严格规定,被处以管制、拘留、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其刑罚执行期间,若能够自觉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情或有立功表现,可适当地获得减刑待遇。关于究竟能否实现减刑一年这一预期效果,应当参考实际案情是否具备以上所有细则,然后再由相关法院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