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跨地域的外省律师们得以会见当事人,然而,他们在这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特定程序。
首先,他们必须向案件所在地区的律师协会提交申请,以获取临时执业许可证;
其次,在成功取得许可之后,他们还需通过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司法机构进行预约,以便安排会面事宜。这一系列的规定充分展现出律师职业的全国性特征,同时也确保了律师能够在全国各地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
律师委托人的委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以及第四十四条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需要在异地执行律师职务的,应当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向当地律师协会备案,并接受当地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