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被拘留30日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绝对地视为指控对象即嫌疑人确凿无疑地犯下了罪行。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针对犯罪嫌疑人员的特定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而言,其主要功能在于预防潜在的逃跑风险,保障关键物证不致遭到损毁或者销毁,以及阻止涉案人员实施进一步的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关于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等待公安机关进行彻底调查取证,由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后,再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审判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