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法律体系内,受到拘留待遇的个人享有聘请律师以获取法律援助的权利,且经授权的律师亦拥有与其客户——涉嫌人或者被告人进行会面交流的机会。倘若当事人无意愿与接受其委托的律师见面沟通,这通常属于他们的个人决定,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坚决维护了他们享有此项权利的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能够发挥重要的职能,为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提供实质性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代办上诉和提请控诉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