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当某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债主可据此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关于诉讼时效期,法律规定为三年,起算点为债主得知或者应当得知其权益遭受侵害及债务人逃避偿还义务之时开始。若超出此期限达二十年以上,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此案,除非因遇见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予以延长。由此可见,若债主在此前提下能够在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之日起三年内及时发起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保障其权益。
然而,若超过三年但未满二十年之限,债主有权提交申请对诉讼时效进行适度延长。若超过二十年期限,则除非遭遇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通常不会再对此类权益提供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