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下列这些特殊情形之下,司法体系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对律师的会见权予以适当的限制或者直接拒绝行使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的权利:
首先是涉及到国家机密类别的刑事案件,在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时,律师若想与涉案人员见面并进行交流则必须经由负责案件的侦查部门许可;
其次当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且有可能给侦查工作带来阻碍时,此时侦查机构也有权制止律师前往探访嫌疑人或被告人;除此之外,如果被告人或其亲属明确表达出反对律师会见的意愿,那么司法机关同样有权拒绝律师的会见请求;
最后,如果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例如泄露案件相关信息可能会对公正审判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况,那么司法机关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来限制或禁止律师的会见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