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异地取保候审过程中的传唤频次并无统一且固定的规定,主要取决于办案机构针对具体案件所面临的情况而作出的判断和决策。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仍然是由公安部门、检察官或者法官等拥有执法权利的机构,出于必要了解案件进展或者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相关调查工作的考虑,才会对其实施传唤。在此期间,作为保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遵照指示,随时准备接受传唤,以配合相关单位的调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