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抢劫行为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侵占罪”范畴之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刑法典中,抢劫罪与侵占罪被明确界定为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犯罪类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通过实施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行夺取他人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侵占罪,则是指行为人将受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拒绝归还,或者将他人遗失物品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仍拒不交出的行为。这两类犯罪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或胁迫手段,以及涉案财物的所有权归属状况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