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此案件涉及到我国法律中法定认可的非法拘禁罪。在相类似的情况下,因债务纠纷而产生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举,通常会被判定为非法拘禁罪,而并非更为严重的绑架罪。由于绑架罪通常涉及更为恶劣的犯罪情节,例如敲诈挟持、暴力夺取或者其他险恶意图。因此,此类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所赋予的公民人身自由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这类行为有着明确的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