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要求,倘若人民法院自收到债权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之日起长达六个月仍未启动相关程序,申请人有权向更高一级别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请求。上级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原本级别的人民法院在指定时间范围内予以执行,同时也可做出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因此,若出现个人拖欠债务不予偿还的情况,执行程序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如超出此期限,申请人则可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