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实际司法业务中,所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人都或被告在与刑事指控相关的程序中有权利委任律师为其辩护人,这其中自然包含了抢劫罪这样的罪名。并未有任何特定情况说明抢劫罪案件的当事人不能享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恰恰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首次接受侦查机关的询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便拥有了委托辩护人的权利;而在侦查阶段,他们仅能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因此,无论案件的性质为何,被告人都有资格得到律师的协助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