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借款行为中,如未能保留书面形式的借据,无疑会增大法庭审理案件时的复杂性和困难程度。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将无法成功赢得诉讼的胜利。实际上,法院在裁定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时,是会全面分析和考虑转账记录、第三方证词以及聊天记录等多种类型的证据的。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充足且有力的间接证据,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从而证实借款事实确实发生过,那么他们仍然有机会在法庭上获得胜诉。举例来说,连续的银行转账记录、借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短信或者电子邮件往来,这些都可以被视为对借款事实的有效佐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