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六个月尚未实施执行程序时,申请人有权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执行请求。接到申请的上级法院会对该案进行全面审查,并可依法要求原审法院在特定期限内履行职责,亦或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或指令其他法院协助执行。因此,当涉及到欠款未偿还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若原审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超过六个月仍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人便有权利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上级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是责令原审法院在特定期限内执行,还是决定由本院直接执行,抑或是指令其他法院协助执行。这就意味着,从理论上来讲,如果原审法院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执行,申请人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来寻求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