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框架内,对于绑架行为造成被绑架人失去生命状况的案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明文规定,判处被告人死刑,同时处以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措施。然而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是,假如犯罪嫌疑人并非有意追求被害人生命的终结,反而因为过失致使被害人遇难,或是在实施绑架行动过程中,对被害人心怀有意,进而进行了故意杀人的恶劣行径,那么这两种情况就需要分别予以定罪判刑。在这样的特殊情况下,有可能会出现将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合并处罚的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