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危驾行为确实有可能触及到刑事拘留层面。若涉案人员被指控在道路上以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辆,或者采取其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方式危害到公共安全,但尚未产生严重后果,那么他们将有可能被依法进行拘留,并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涉事人员还有可能被处以取消其驾驶证资格、缴纳罚款等附加的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