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我国的人民法院寻求对民事权益进行司法保护的时效期限为三年。具体而言,一旦某人存在拖欠债务的行为,债权人有权在其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的三年内,向我国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超过此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我国的人民法院通常将不再提供司法保护,除非自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或者存在特殊情形,我国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因此,对于拖欠债务的行为,我国法律设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