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黑龙江省境内,对于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往往参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法规。一旦被判定触犯此项罪名,当事人将有可能面临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然而,具体的刑期以及罚金数额的大小,则需要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引发了交通事故、是否导致人员伤亡、是否造成了财产损失等等。
此外,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也会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悔过表现以及其过去的犯罪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