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判定时,其构成要素并不仅仅局限于涉案金额之大小,而更关键的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的意图,以及他们是否实施了诸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法律规定,倘若行为人采用伪造、失效或盗用他人体态特征等手段获取信用卡信息,或者盲目透支卡内资金,且涉及的金额在人民币伍仟元以上却未逾达到伍万元的话,此种情况便可能被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然而,对于该类案件的确切性质认定,我们仍需要配合行为人的主观动机以及实际行动来综合分析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上述法条中的“数额较大”通常是指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