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通常为三年,除非法律另外做出了特别的规定。换言之,若借据当中产生的债权在符合法定诉讼时效期限制内(即三年内),债权人即可有权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公共权力机关对其实体权益加以法律保护。
然而,当诉讼时效期超出三年时,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项债权提供法律保护。在实践操作中,债权人可选择分阶段提起诉讼,每次诉讼仅针对借据中的部分金额,只要每次诉讼涉及的金额均未超过诉讼时效期内的债权总和即可。
然而,此种方式可能会使诉讼程序变得更为繁琐,同时也会增加诉讼成本以及所需耗费的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若借据中所涉债权总额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那么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一次诉讼实现全额追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在诉讼时效期内采取分期起诉的策略,以确保其债权得到充分保护。若借据中所涉债权总额已经超过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除非存在特殊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项债权提供法律保护。综合以上分析,虽然借据可分阶段提起诉讼,但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完成所有步骤。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一次诉讼实现全额追索,此时则需采取分期起诉的策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