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民事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其起算点是自当事人得知或应该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及义务人违反约定义务的那一天开始计算。对于欠款金额为六千五百元这一事项,若债权人能在知晓或应知债务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职责之日起三年内,前赴设在各级城市的法院以诉讼方式进行追索,那么该债权人将有权获得法律所赋予的保护。
然而,若诉讼时效超过了三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因此,关于借款六千五百元能否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关键在于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法律行动。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启动了诉讼程序,那么他就有资格参与到这场诉讼中去;反之,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限,那么他可能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