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相关民事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限设定为三年,自权益人士明晓自身沐浴于何种利益受损、义务责任人何时负有治赔责任之情开始计量。
如若超出法定期限二十年以上未被追诉,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对此类权益将不再予以保护,但若出现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权益人士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在涉及到货款纠纷的案件中,倘若欠条已明确记载了债务人为偿还货款所应履行的具体日期,那么诉讼时效期间便会以此日期作为起点进行计算。在此三年内,若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权利主张或以其他合法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则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偿付货款的义务。
然而,若诉讼时效期间超过三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司法途径追讨货款的权利。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特殊情况,或者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条件,债权人仍有可能通过法院追回货款。因此,欠条本身并不能直接决定是否具备起诉资格,关键在于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以及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若债权人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并且不存在特殊情况或法律规定延长时效期间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可能无法对其权益给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