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法律体系中,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的审批条件并未设定任何地区性限制,其实际取决于特定案件的具体情況与涉案人员的违法行径。决定能否启动取保候审程序的核心因素,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所明确之相关条款进行考量,例如犯罪类型并非暴力侵袭性质,预计可能会被裁定承担相对轻微的刑罚责任以及不存在再度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等等。而最终的审查与决定权力,依法归属负责处理该案件的执法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