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挪用公款罪这一犯罪形式,其主要涉及到的情形是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自身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擅自将公有财产挪用于个人用途。在这个过程中,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通常还需要证明他们存在着非法占有公款的主观意图,或者是在挪用后的三个月内未能及时归还。
然而,侵占罪却与之大相径庭,它涵盖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将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以及通过不合法手段获取他人遗失物或者埋藏物并据为己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并且通常要求涉案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掌控之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