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文规定,针对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应以三年为限期,自权利人明确感知或应当觉察到自身权利受侵害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计箅。假如欠条确定了债权债务的存在,并且从欠条的签发日起尚未超出三年之时,权利者有权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来维护他们的民事权益。若诉讼时效应已逾越三年,除非法规另作特殊规定或经由权利人提交申请并获得地方法院批准予以延长,否则地方法院将不再对该项权益提供保护。因此,能否进行诉讼程序主要取决于欠条的签发日期以及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处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