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当必须会见委托人之前,我方首先要获取到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授予的合法授权,随后在看守所或者监狱等特定的羁押场所内,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的时间安排来进行会面。在此过程中,我们将与委托人深入探讨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其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积极收集和核实相关证据材料。为了确保律师的职业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我们有权不受任何形式的监听干扰,与委托人进行无障碍的沟通交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