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法体系之中,涉及到盗窃罪的刑事拘留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宜超出三十七天的界限。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由于在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内,当公安机构根据其调查结果认为某些涉案人员具有潜在犯罪行为并对其实施了拘留之后,必须在拘留期限结束前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的逮捕申请。
如若当地人民检察院无法在七个自然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公安机构有权将拘留期限延长一天至四天不等。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等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构在提出逮捕申请时,其期限则有可能被延长至三十天。因此,总体而言,刑事拘留期限的上限为三十七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