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任何涉案人士在从事此类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皆有资格委任一位至两位的代理人参与到案件处理之中。
然而,此项条文并未强制性地要求涉案人士必须选择雇佣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相反,它为涉案人士提供了三个备选项以供参考:
首先是律师;
其次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再者便是涉案人士的近亲或工作人员,以及由涉案人士所居住的社区、所属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所推荐的公民。因此,在涉及欠款纠纷的诉讼案件中,涉案人士完全有权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聘请律师,而这一决策将主要基于涉案人士自身的意愿与实际情况来做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