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若农民借款后半年仍未偿还,债权人须于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所属地人民法院提交诉状。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期间长达三年整,自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债务人信息之日开始算起。但如过了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法律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若农民未能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或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按时归还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依照约定或国家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综合以上分析,若农民借款半年后仍未偿还,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支付逾期利息,同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可能会失去通过法院追讨债务的法定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