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司法程序中,当公安机关执行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措施之后,原则上应于拘留期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并申请批捕;但若情事确有需要,可适当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而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屡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其提出审查并申请批捕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所呈递的审查并申请批捕的文书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