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缺少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依然可以批准刑事拘留措施,只不过需要借助于其他充分的证据来证实涉案人员涉嫌重大犯罪行为的嫌疑。刑事拘留的决定往往是在对犯罪事实以及相关证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后作出的。假设调查机构确信已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嫌疑人可能会逃避法律追责或者继续实施犯罪活动,即便缺乏鉴定结论的支持,他们仍有权提出刑事拘留的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