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辩护人依法享有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权利,其中便包含了会见嫌疑人以获取案件信息这一重要环节。此项权利的行使过程通常受到公安机关的严格监管和详细记录,以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同时,辩护律师在完成会见任务之后,亦会获得相应的会见凭证或者工作记录,这些文件将作为律师已成功与嫌疑人进行沟通交流的有力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