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其所欠之借款,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的明确规定,贷款方享有追索权,可敦促借款人履行债务责任。如借款人依然拒不归还,贷款方可依照相关法规,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其逾期利息等款项。
然而,在此之前,贷款人务必留意诉讼时效这一关键要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是自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并明确得知责任人之日起算,期限为三年。若超出了对应的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例如申请延期等,否则人民法院将无法受理。因此,贷款人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其权益仍在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若权益仍在时效期间内,贷款人便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
然而,若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可能需要寻求其他法律手段来解决这一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