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作为职业律师,在觐见关押于看守所中的嫌犯或被告人时,整个程序主要包含以下五个严谨的步骤:
首先,为了确保流程顺畅,律师应提前向该所递交一份详细完备的书面申请,其中包括具有法律效应的会见公函,律师本人的执业证书副本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此来进行预约并确定会面时间;
其次,依照既定计划,律师在会面前按时抵达看守所,并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律师执照及其代表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多项证件,唯有经过严谨细致的身份验证之后,才有资格步入接下来的环节;
第三,在特设的会见处等待期间,律师需要严格遵守看守所的规定,由看守所的专业工作人员陪同,共同进入会见室,为接下来的会见做好充分的准备;
第四,在会见室内,律师将与当事人在一个设有监控设备但能保障个人隐私的环境中进行深入的交谈,就案件的具体情况展开讨论,同时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在此过程中,通常禁止其他无关人员的介入,且严禁对谈话内容进行录音录像;
最后,当会见圆满结束之际,律师需按照看守所的要求,在指定区域内离开,若有必要,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以便进行后续的会见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