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批捕的案例往往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中:
首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者若违反了取保候审的相关条款和条件,例如逃逸法律的追查、不听从传唤,又或是涉嫌实施新的犯罪活动等;
其次,如果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发现原有的犯罪事实存在着重大程度的更改,有必要对其进行更深入的刑事调查和举证;
最后,当出现可能导致刑事诉讼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或存在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等行为时,法院或检察机构有权考虑批准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