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施刑事拘留之后,若公安部门判定存在实施逮捕之必要性,通常会在拘留时间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至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与批准。这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犯的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真实可靠、充足齐全,可能导致其被判处徒刑及以上之刑法,并且可能存在逃跑、串通口供或者继续犯罪等潜在风险。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