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和被告人均有权被允许由其亲属或律师申请进行探视。
然而,对于性质较为特殊的犯罪类型而言,如强奸罪这种涉及人身权益保护及隐私权维护的性侵犯罪,其探视规定可能会受到相应的限制。例如,探视的时间、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细节都有可能因个案而异。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得到办案机构的许可后,探视才能够得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