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犯罪者在实施诈骗活动时遇到了特殊情况影响,其犯罪行为有可能转变为抢劫罪。这种现象常常发生于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之后,但受害人却意外地察觉到自己受骗,并采取了反抗措施;
然而,诈骗者为了保障自身的不法财产利益或者规避抓捕风险,往往会采用武力手段或实施对受害人的武力恐吓。在此情形之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之后,为了隐藏赃物、抵抗逮捕或者销毁罪证,而在现场直接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那么他们将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相关规定来确定罪行和予以相应的刑事惩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并且所面临的刑罚也会较之单纯的诈骗罪更为严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