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诈骗罪犯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与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可采取如下措施:
首先,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被告人对因其犯罪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若被告人的财产无法完全满足赔偿需求,则可依据实际情况判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其次,对于被告人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均应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还。若被告人的财产不足以退还,可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再者,若被告人被判处罚金,然而其财产无法全额支付,则应优先使用其财产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最后,对于被告人用于犯罪的违禁物品及个人财物,应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家财政。总而言之,若诈骗罪犯拒绝偿还欠款,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对其违法所得的财物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还。若被告人的财产无法完全满足赔偿需求,可请求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