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0日;而在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之前的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此时的拘留期限同样为30日。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在哪种情况下,拘留时间都以7日为限进行递增,即拘留第八日起开始计算满8小时换算成1天。而且,若在此过程中,经查明嫌疑人身犯的罪行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其有罪,那么应当立即释放该名嫌疑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