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具有直接刑事拘留的权力,但是,在实际执行中,通常必需先实行传唤程序。传唤作为调查环节的必要步骤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嫌疑人为自己的行为动机清晰地了解,以期在有需要时,带往公安机关进行询问。
然而,当情形显得特别紧急,比如嫌疑人有很大概率会逃亡或者破坏关键证据,那么公安机关则可在未经过提前传唤的情况下,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但是,这样的行动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规范和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