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华南地区进行涉及刑事拘留程序的相关案件处理时,通常会依照如下所述的标准流程来进行操作:
首先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针对犯罪嫌疑人员的拘留措施。
其次,依据规定,必须确保在执行拘留行为之后的24个小时以内向被拘留人的亲属通告该事件,除非由于无法联系或可能影响到调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等原因而无法实现通知。
第三步,在执行拘留行为之后,通常需要在3天之内提交给检察机关申请批准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以延长至7天。接下来,检察机关在收到申请批准逮捕的书面材料后,有义务在7天之内做出相应的决定。
最后,如果检察机关批准了逮捕请求,那么犯罪嫌疑人将会继续被羁押;反之,若未获得批准,则应当立即予以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