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间通常为最长37天。该期间包括了公安机关最初的拘留期限,最长不超过3天;如需延期至七天,则须得到检察机关的批准。
此外,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其拘留的最长期限还可延长至30天。接下来,公安机关必须在上述拘留期限内申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则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关决定。因此,总体上来说,刑事拘留的可能性总时长为37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