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条款中,第五百七十九条明确指出,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金钱债务时,其对立方享有请求支付该笔款项的权力。该条款所蕴含的意义是,若有任何一方存在欠债不还等不当行为,那么另一方完全有权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的方式,请求司法机关对欠款方进行裁决,要求其立即偿还所拖欠的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对此类纠纷设定谁先提出诉讼便由谁先行偿付的规则,而是依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债务人应尽的义务来进行妥善处理。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依法提起诉讼,而作为债务人,他们必须严格按照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支付义务。因此,无论是哪一方首先发起诉讼,都不会直接决定谁将率先获得还款,关键在于最终的司法判决结果以及执行程序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