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规,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辩护律师有权随时进行会面,且并不受会面次数的限制。通常情况下,首次与受害人会见应于48小时之内予以安排,对于后续的会面时间也应当立即做出相应的协调,不得有任何无故的延迟行为。此项规定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权益,同时有利于律师及时掌握案件进展,为其提供更为切实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